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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买了一个网店,结果营业额进了别人的口袋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晨盼 彦明 林怡 善筏

  

  时间:

  6月25日

  地点:

  仙居县法院

  吴某是一名淘宝网店的店主,看到店铺信誉低、人气不高,他想到了一个“捷径”——买一家好评多的网店经营。为此,他在各个QQ群里发了广告。正好想卖网店的胡某看到后找到了他,两人一拍即合。

  2018年11月,胡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网店出售给吴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写明胡某对该淘宝、支付宝账号都没有所有权,淘宝账号由吴某经营使用。吴某想着合同都签了,一定不会有事,便没有更改胡某店铺的旺旺和支付宝的账号密码。这个小疏忽引来了麻烦事。

  2019年1月,吴某完成了一笔订单,登录淘宝账号却发现货款一直没有到账。吴某觉得有些奇怪,在核对了各类信息后,他在支付宝的回收站里发现了很多被删除的交易记录。

  交易的另一方账号显示在台州,而胡某就是台州人,这样一联想,吴某认为是胡某干的。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因胡某拒不还钱,吴某便报了警。

  警察发现,自2019年1月起,胡某分多次盗取支付宝账号内款项共计31667元,经查,这些钱被胡某用于软件充值、酒店消费及信用卡还贷等支出。

  胡某被指控涉嫌盗窃罪。但庭审中,他解释说,自己曾接到消费者举报电话,说店铺销售假货,因为店铺绑定的身份信息都是自己的,担心出事后会连累到自己,他就登录了账号,把里面的货款先转出来。“只要吴某能出具质检报告,钱一定一分不少还给他。”胡某说。

  “胡某以为我售假,就想利用我卖假货怕被查、不敢报案的心理,把账号里的钱转走。”吴某表示,自己销售的是自制口红,品牌名与一个大牌口红虽然相似,但并不属于假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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