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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8-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2811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6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11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88530。

  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559号

  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黄春勇、陈法增:本院受理原告黄流水与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黄春勇、陈法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5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636号

  陈根兴:本院受理原告傅鱼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6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婉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黄宾强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8日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7-12 2 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