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借款人):
浙江众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傅益民、王亚萍(担保人):
鉴于杭州浙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处受让了(2015)绍越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6)浙0602执1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杭州浙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杭州浙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已与受让人陶法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杭州浙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贵方享有的上述判决书及裁定书所涉的主债权、担保债权以及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陶法明,请贵方从本公告之日起无条件直接向陶法明履行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杭州浙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陶法明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