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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1541号

  陶珍芬(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5480)、王亚颖子(身份证号码:3310041995****2523)、王晓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6079):本院受理原告洪梅娟与被告陶珍芬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珍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760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晓富、王亚颖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8760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蒋飞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91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袁菊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21770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洪梅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70元,由原告洪梅娟负担8100元,被告陶珍芬负担5960元,被告王晓富、王亚颖子负担5960元、被告蒋飞龙负担70元、被告袁菊彩负担1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1590号

  浙江业昌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雪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100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联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810元及滞纳金1862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36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民初4567号

  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超润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9-03 2 2019年09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