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042号
林黛(身份证号码3326271962****20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黛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98455.73元、利息22492.17元,共计人民币120947.9元及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小花、人民陪审员卢良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251号
余利红、赵正才:本院受理(2019)浙1004民初6251号原告陈莹为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你们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9年12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404号
周策(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0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策、夏张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周策偿付全部本金53930.3元、利息14557.94元,合计人民币68488.24元及自按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周策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夏张晨对被告周策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志法、叶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590号
任云萍(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47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云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任云萍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本金22941.09元,利息2620.34元,违约金2715.1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任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