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81破10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麦丹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丹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麦丹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登科鞋材厂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受理麦丹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1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麦丹劳公司管理人。麦丹劳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麦丹劳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麦丹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8号之二
因瑞安市匡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终结瑞安市匡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91号
江晨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江晨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150号
周魏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建南果品经营部与被告周魏魏、陶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315元及利息152.85元(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从2019年5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要求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计13467.85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姜建清、应金堂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10点20分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