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3582号
郭兴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镇与被告郭兴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王文镇负担。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140号
季战伟、黄晓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14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475号
周征坚:本院受理原告李思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247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233号
刘有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堂与被告刘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10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831号
朱建兴:本院受理原告何良桢与朱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831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7日09:4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551号
胡在永: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强与被告胡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在永归还原告张振强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以及其他利息(其他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199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在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