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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869号

  张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902号

  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巧美、李瀛:本院受理原告胡锦丽与被告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巧美、李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浙0784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锦丽货款806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元(预收5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465元,由被告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312号

  张晓松、张元掌、张庆龙:本院受理原告郑立辉诉被告张晓松、张元掌、张庆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672号

  张俊俊:本院受理原告杨烀与张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672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0日09:20 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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