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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9079号

  许华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许华平、陈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费用通知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27号

  浙江省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赵富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浙0783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省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东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15967919776)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21破6号

  管理人以浙江涌泉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分配和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提请裁定宣告浙江涌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在2019年12月25日裁定:一、宣告浙江涌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涌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管理人将在10日内办理浙江涌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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