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破25-3号
因浙江和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裁定终结浙江和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5475号
官遂龙(浙江省遂昌县新路湾镇夹路畈村桐川桐川自然村):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科美化学品经营部诉与被告官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6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日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由审判员张靖、人民陪审员邵慧杰、陈红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00分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6653号
孙永德:本院受理原告吴巧芝与被告孙永德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浙0782民初1665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737号
王淑淑:本院受理原告胡华江与被告叶正策、王淑淑、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判令被告叶正策、王淑淑、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胡华江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180000元)。二、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胡华江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4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叶正策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华江负担720元,由被告叶正策、王淑淑、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0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397号
陈应根、陈华栋:本院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应根、陈华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3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5日9时4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