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5143号
蒋家钰:本院受理原告赵先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992号
叶芹有、何晓光:本院受理原告赵仲炉与被告叶芹有、何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9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4日10时00分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900号
杨李:本院受理原告杨李诉张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9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295号
候旭光、叶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容与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候旭光、叶小云归还原告杨海容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候旭光、叶小云支付原告杨海容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638元,由被告候旭光、叶小云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92号
金巧珍: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与被告金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巧珍支付原告徐华货款4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巧珍承担律师费30000元。上述一、二项,限被告金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华。本案受理费8110元,开庭公告费650元,合计8760元,由被告金巧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