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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3400号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诉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博美家具有限公司、祝伟华、郑连红、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1007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为44599.37元,另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本金100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37192884.3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为150408.86元,另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本金37192884.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对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39111、39112、59387、59388、68204、6820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4)第5535、6991号]在5000万元限额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对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8341421号、第8341467号、第6452508号、第1124727号、第9784272号、第7803842号、第14042719号、第14042760号、第7803859号)在6205万元限额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祝伟华、郑连红在最高额2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六、祝伟华、郑连红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七、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八、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九、安吉博美家具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十、郑伟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1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博美家具有限公司、祝伟华、郑连红、郑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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