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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464号

  沈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延福调味品厂诉被告沈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200元并赔偿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613号

  葛君毅、于爱君:本院受理原告柳顺东与葛君毅、于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葛君毅、于爱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葛君毅、于爱君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61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16日10:10 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108号

  查伟民:本院受理原告袁露承与被告查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查伟民归还原告袁露承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9号

  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花与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369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9:0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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