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5民初150号
庄明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思迎、洪珊妮(若以上两人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夏珊珊、黄艳萍)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十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7破7号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根据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大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瑞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大楼三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徐琦(联系电话:18267768188)、肖云通(联系电话:13506638977)],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21号
高波:本院受理原告姜李花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催9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河北宸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 38027676、出票金额3万元、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日期2019年7月24日、汇票申请人上海加俈有限公司、汇票收款人上海斌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作出(2019)浙0411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宸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