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944号
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华泽酒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递铺华泽酒行诉请本院判令:1、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立即支付货款3054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安吉递铺志平烟酒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莎和人民陪审员符翔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12855号
浙江大象动力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2民初1285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923号
王伟杰: 原告金华市永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永安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2元,由被告王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190号
义乌市璇越贸易有限公司、苏泽林:本院受理原告江双凤与被告义乌市璇越贸易有限公司、苏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1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璇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双凤货款1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苏泽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璇越贸易有限公司、苏泽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