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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521民初325号
浙江北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建青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浦江诚诺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6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诚诺公司的管理人。
诚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诚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8日前向诚诺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3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方晓东;联系电话:13967952262)以线下书面方式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诚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诚诺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召开诚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受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钉钉”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在线网络会议,各债权人扫描右图“钉钉”二维码完成应用软件下载,并在完成债权申报后,以债权申报时指定的手机号码完成注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720号
贾威武: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诉被告贾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