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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刘建红(住址:江西省萍乡市神泉乡段坊村楼下屋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9102271516):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以及2020年3月11日当天,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繁荣路73号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20〕5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04-14 2 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