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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03民初4150号

  周魏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建南果品经营部诉被告周魏魏、陶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魏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建南果品经营部货款133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建南果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魏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7号

  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向东阳市郎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联系电话:18857960820(过律师)15858923304(葛律师)】申报。因疫情原因,建议邮寄申报为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6月5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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