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44号
刘泮俊:本院受理原告李传云与被告刘泮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泮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传云货款22643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泮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传云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泮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目起15内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工作印章、证照、财产。岩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阳市南来燕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4日下午14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別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394号
陈杏潮:本院受理原告孙镇军与被告陈杏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51条、第26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杏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镇军欠款1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