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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700号

  徐美卿、曹文弟:本院受理原告王仙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徐美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4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曹文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以此公告的时间地点为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武义法院第十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94号

  应凯、徐群豪、童菊芳、朱子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凌然诉被告应凯、王荣、支美巧、颜龙腾、徐群豪、童菊芳、陈美淑、曹艳芳、朱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共计40401.59元整(逾期利息按照年化24%自2017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最终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应萌芯、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694号

  方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066号

  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兰光装潢店与被告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黄土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0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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