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23号
骆丽娟:本院受理原告严明贵与被告骆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12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2020年7月30日9时30分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956号
吴盈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开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盈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潘克冬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弘炜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 317000; 联系人:冯海宝师;联系电话: 0576-85127573. 13002668761)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礼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弘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9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