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660号
陈兆忠、许敏:本院受理原告周丁焕与被告陈兆忠、许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00元并支付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用损失1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浙0784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现疫情已经好转,故本案恢复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6日9:4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481号
赵玉良:本院受理鲁洪亮为与被告赵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赵玉良归还原告鲁洪亮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056元,由被告赵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962号
卢衍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卢衍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084.10元及截止2019年9月1日的利息13465.48元、费用25.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本金26084.10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卢衍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963号
苏万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万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244.82元及截止2019年9月1日的利息6758元、费用154.2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本金29244.82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苏万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