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315号
罗贞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罗贞君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本金39277.68元及利息7447.33元、违约金5124.6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保法、吴恩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317号
吴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吴彩霞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本金14702.7元及利息3253.39元、违约金4854.4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248号
林瑞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颖超、林瑞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颖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1696.90元、前期利息29363.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以本金141696.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林瑞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瑞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颖超追偿。案件受理费3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罗颖超、林瑞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81民催29号
温岭市聚力鞋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聚力鞋业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071922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