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号
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姚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毛建伟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毛建伟与被告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购销确认单》;二、被告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建伟货款人民币140000元,并赔偿损失(该损失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姚永生对上述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毛建伟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42号
黄顺禄、吴仙英: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诉被告黄顺禄、吴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74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779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洪旭明诉被告朱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77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6日8时5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065号
唐昌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06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3日9:5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61号
蒋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3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