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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24民初390号 

  宁波优拉服饰有限公司、李彩芬: 本院受理原告方政与被告李彩芬、宁波优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24民初3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彩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政货款210106元及利息损失(以2101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2263.5元,由原告方政负担37.5元,被告李彩芬负担2226元。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753号

  张再华、张仙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再华、张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再华、张仙女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48734.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为4045.29元(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按照月利率6.1625‰计收利息为924.38元;逾期贷款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8月27日为3070.61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8月27日为50.3元);2.本案因诉讼所生一切费用都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破7号之二

  因衢州双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裁定终结衢州双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5-14 2 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