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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470号

  林挺(身份证号码:3310811991****91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挺偿付全部本金2584元、利息878.04元,合计人民币金额3462.04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林挺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秀贞、方灵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9065号

  王云正、王智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正、王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云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24365.36元、罚息10880.63元,并支付按本金150000元按月1.2435%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王智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智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云正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王云正、王智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25号

  黄元康:本院受理原告梁亮与被告张国平、黄元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国平、黄元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梁亮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国平、黄元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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