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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3914号

  葛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妹、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文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复息19001.64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其后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文妹追偿。本案受理费288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4150元,由被告吴文妹、葛军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2号之一

  本院在(2019)浙0702执246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挺强远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挺强远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指定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4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5911、13757996966。

  金华市挺强远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挺强远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挺强远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1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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