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破10号之一

  2017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吉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振州公司未能提供财务资料,审计部门无法发表审计意见,而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振州公司已被确认的债务共计99452554.44元,另有申报的债权21050000元尚在审查之中,但振州公司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仅为85104300元。振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宣告安吉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818号

  廖永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云生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廖永伟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9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瑶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4472号

  厉玲红、胡君晓: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稠城宏悦文胸商行与被告厉玲红、胡君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40588.8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瑶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8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966号

  李成:原告胡卓璋与你和杨哲、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卓璋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哲、于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成、杨哲、于杰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5-22 2 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