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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962号

  张斌贤、李白妹: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庆、马春梅与被告张斌贤、李白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斌贤,李白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文庆、马春梅代偿款204053.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184. 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3868.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文庆、马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娃肾、李白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676号

  余健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越文诉被告余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676号

  钟劲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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