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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5250号

  袁林正:本院受理原告王惠英与被告袁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再12号

  应晓红: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汪枝枝与被申请人朱勇军、原审被告应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07号

  王冬梅:本院受理原告谢恩平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栗、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9时30分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266号

  阮吉友: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与你、郑灵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阮吉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海兵代偿款132792.33元及相关利息(按本金268392. 33元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月10日,按本金132792. 33元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海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190元,由被告阮吉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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