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604民初2541号
顾茂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顾茂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本金91666.66元及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14612.74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2353号
黎武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冠军诉你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7日14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0号之一
2019年2月20日,本院根据戈洪锦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锦纯电器厂(以下简称锦纯厂)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证照、印章、账册、财产等。管理人通过调查未发现锦纯厂名下有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其他财产。目前锦纯厂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为1955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锦纯厂破产并终结锦纯厂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宣告锦纯厂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546号
蔡鲁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和杨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