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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341号

  黄保玉、郭玉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保玉、郭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4号

  程洪云:本院受理原告季敬新为与被告程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740号

  浙江普洛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景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普洛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普洛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景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普洛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3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834号

  方玉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方玉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玉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6396.10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12100.67元、费用23374.47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106396.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10元,由被告方玉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6-04 2 2020年06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