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3338号
李振伟、朱燕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鑫树脂厂与被告李振伟、朱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4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4504号
郑鸿: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成润纸张商行与被告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款392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723民初2717号
王勇: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2.51元,并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等的总额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