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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2314号

  毛洪镭: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道胜与被告毛洪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2号之五

  申请人: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5月29日,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现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488号

  黄良满: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景山源之秋副食品店与被告黄良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5号

  刘旭、方萍:本院受理原告黄祖辉与被告刘旭、方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旭、方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祖辉173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26元,由被告刘旭、方萍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6-11 2 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