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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115号

  刘旭、方萍:本院受理原告黄祖辉与被告刘旭、方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旭、方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祖辉173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26元,由被告刘旭、方萍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中清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1日向温州中食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联系人:李轶成律师13957730930,戴元斌律师188577979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中食宠物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书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635号

  黄飞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希民诉被告黄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63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6-11 2 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