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1271号
贺建力:本院受理原告曹辉诉被告贺建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归还原告1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0二0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3878号
吴永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吴永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21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提前解除编号为(330800401180827)浙泰商银(个借)字第(0087460006)号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9645. 68元,支付借款利息、罚息5886.12元,合计65531.8元(利息、 罚息暂算至2019年10月9日止,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眼)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57号
陈宣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