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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1004民初7327号

  林良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良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432.16元及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5332.88元、罚息3578.8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林良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16号

  我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 浙0781破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因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0781破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02破3号

  本院根据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26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小珊:15168239489;赖小琴: 15205885065)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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