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破8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29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向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储律师1396796187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614号
张灵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简要主文如下:由被告张灵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飞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40000元及之后相应同期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合计26970元,由被告张灵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36号
周倩、黄清峰: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娟为与被告周倩、周琰浩、黄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倩、周琰浩、黄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美娟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陈美娟承担100元,由被告周倩、周琰浩、黄清峰承担2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