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2901号
吴疆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疆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36号
李枝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枝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37号
陈志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38号
姜育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育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39号
麻阳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阳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40号
郑志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