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1破7号之二
2020年6月29日,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主要资产均已处置完毕,债权已审核完毕,且管理人制作的《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主要工作已结束,且债权人已表决通过《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373号
官遂龙:原告朱志强与被告官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4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3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171号
张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燕诉被告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56号
蒋向亮、边平洪、陈金卫、徐明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吴氏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向亮、边平洪、陈金卫、徐明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30条、第159条、第1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浦江吴氏锁业有限公司货款计525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62元,由被告蒋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