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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3957号

  许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许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许利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期内利息5964.0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385964.01元,按年利率23.6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现定于2020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776号

  方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宗玉诉被告方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98号

  袁新荣:本院受理原告庄菊芬与被告袁新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1813号 

  浙江夏木物流有限公司、徐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91民初377号 

  张振安:本院受理的(2019)浙0591民初377号原告刘军与被告张振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措施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安归还原告刘军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700元,限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张振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振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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