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859号
施一丰: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859号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施一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施一丰支付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60876.86元;2、请求判令施一丰支付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10548.9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施一丰向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6-1号
2020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之规定,出具(2020)浙0521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33号
罗春辉:本院对原告张照富与被告罗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春辉归还原告张照富借款人民币821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215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21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94元,由被告罗春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