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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860号

  赵勇:原告刘桃生与被告赵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63号之一 

  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本院受理原告姚春雷与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春雷货款4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王忠祥对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姚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60元,由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106号  

  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106号于一丁与董继康、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董继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50000元,利息635875元(以本金7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月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月利息1.5%计算),共7885875元。并以未付本金及利息78858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63087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8516745元。2、判令被告浙江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继康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8-13 2 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