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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184号

  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郑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杨启树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黄根堂借款75166元及利息(以75166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05%自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止);二、驳回原告黄根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066号

  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兰光装潢店与被告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黄土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王金龙、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浦江县兰光装潢店欠款2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兰光装潢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28元,由被告王金龙与浙江浦江幽谷古禅寺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2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磐安县蔡氏货运部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7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38679944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磐安县庆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7日下午14: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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