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81破29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受理温岭市汉江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汉江工具在限公司管理人。温岭市汉江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联系人:张金谷 15088965665、陈长辉 15988902338)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己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汉江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汉江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9日10时0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72民初551号
陈明宝、黄素娇: 本院受理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你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7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046018.88元、支付该款利息(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为5981.67元,自2020年1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7.05‰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就上述债权对陈明宝所有的“浙岭渔21925”船享有船舶抵押权。案件受理费14538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4928元,由你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