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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2956号

  万涛:本院受理原告陈芝祥为与被告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074号

  丁嘉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刚平为与被告丁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106号

  金华铭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岳与被告张永辉、金华铭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德岳撤回对张永辉的起诉。(2020)浙072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金华铭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岳厂房占有使用费(按18104.17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二、被告金华铭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武义县桐琴镇青冈留用工业用地的厂房腾空并返还原告李德岳。案件受理费1237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华铭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065号

  唐昌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06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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