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161号
蒋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16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774号
张殿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77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3042号
金卫生: 本院受理原告金良增诉被告金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098号
朱建兴:本院受理原告金斌斌诉被告朱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建兴归还原告金斌斌借款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13号
朱伟林:本院受理原告石苏英诉朱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2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