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02破17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5520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联系人:汪律师、章律师;联系电话: 15068047873、13586992385; 邮政编码: 32100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770号
王礼军:本院受理原告温瑞清与被告王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1131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人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