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3841号
张伟、邱江玲: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文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邱江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3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1月25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495号
赵永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永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813号
朱来忠:本院受理原告祝小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893号
孙悦、嘉兴悦丽嘉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晓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2412号
张桂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3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016年4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 2、由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