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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83民初3688号 

  屠阿坤、董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惠水诉被告屠阿坤、董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261号

  义乌市成皿进出口有限公司、盛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航娟办公用品商行与被告义乌市成皿进出口有限公司、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 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985.05元;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985. 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147号

  张怡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99200元,合计159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1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362915126、 18857951675) ,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31 2 2020年08月31日 星期一